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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99js金沙老品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日期:2021-12-20      作者:办公室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院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维护学院合法权益,根据《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山东省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应当以服务于学院教学科研活动为前提,促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的有机结合,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统一的原则。

第三条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推动固定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确保学院教学、科研、管理和后勤服务等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四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为:新增资产的预算、购置、验收、分类、计价;在用资产的使用、维护、调剂、租赁;报废、报损、报失资产的处置;建账建卡、盘查统计、清产核资、产权界定等。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界定、分类与计价

第五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价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业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单价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六条固定资产的分类

(一)房屋及构筑物

(二)土地

(三)仪器仪表

(四)机电设备

(五)电子设备

(六)印刷设备

(七)卫生医疗器械

(八)文体设备

(九)标本模型

(十)文物及陈列品

(十一)图书

(十二)工具、量具和器皿

(十三)家具

(十四)行政办公设备

(十五)被服装具

(十六)牲畜

第七条固定资产入账的计价按照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执行。

第八条固定资产按照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计提折旧。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不考虑残值。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规范管理。

第九条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的;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的;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的;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发现原来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误的;清查盘盈或盘亏固定资产。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增置、验收

第十条学院固定资产的增置是指购置、受赠、调拨和划转、清查等活动引起的固定资产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固定资产增置需求应依照集体决策的原则,由学院固定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的购置

(一)凡属基本建设项目的,经竣工决算审计后,按规定程序登记固定资产。

(二)购置属基本建设范围以外的固定资产,各部门购置固定资产时,应根据固定资产年度购置计划向后勤财务处提交采购申请,并提供采购产品的规格型号等参数。学院固定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进入采购程序,按照学院相关的物资采购管理办法、招投标管理办法执行。

(三)学院购置的固定资产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

(四)利用科研教研课题经费购置固定资产,按照科研教研课题经费管理相关规定执行,但必须要到后勤财务处办理固定资产入库手续。

(五)学院应加强固定资产购置活动中的合同管理,依法签订并严格履行合同。

第十二条固定资产的验收

(一)固定资产购入后,由申购部门向后勤财务处(或实验实训中心)提出验收申请,后勤财务处(或实验实训中心)会同教务处、产学研合作促进中心、组织人事处(纪检监察)等部门人员及设备使用部门组成不少于5个人的交付验收小组,其中设备使用部门参加验收人员不少于3人,验收小组可根据需要聘请院内外技术专家参加,负责设备、仪器(物资)的交付验收工作。

(二) 固定资产的验收工作必须做到严肃认真,应严格按照采购合同、招投标文件等规定进行验收。

(三) 基建工程验收办法学院另行规定。

(四) 固定资产经验收合格后,填写固定资产验收报告,办理固定资产入库手续,记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学院集中采购的固定资产及各部门自行采购的固定资产由使用部门资产管理员登录固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办理入库手续,学院后勤财务处凭固定资产验收报告和发票,办理支付报销手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还要提供政府采购供货合同和货物验收单。

(五)固定资产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不得办理结算手续,并按照合同条款及时向供应商提出退货或索赔。

第十三条所有购置、调配、自制、捐赠产权属于学院的固定资产,不论来自何种渠道或使用何种经费,应当统一纳入学院固定资产账目管理,不得另外建账或账外滞留。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体制和管理原则

第十四条学院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的固定资产负有全面的管理责任。

第十五条学院后勤财务处负责学院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代表学院行使固定资产的管理职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学院固定资产的产权界定、资产评估、清产核资工作;

(二)负责制定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负责对学院固定资产从形成至报废全过程的综合性管理;

(四)负责实施学院固定资产清查工作;

(五)负责对学院各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六条学院固定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和管理原则

(一)后勤财务处负责学院(除学院仪器类设备、图书类)所有固定资产的统筹管理工作,其中,土地、房屋类固定资产的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保障学院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建立房屋资产科学配置和有偿使用的自我约束机制;充分发掘房屋资产的使用潜力,实现房屋资产使用效率的最大化;促进学院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学院实验实训中心负责学院仪器设备类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仪器设备类固定资产按如下原则进行:科学预算,合理配置,适当超前,勤俭节约,满足教学、科研、管理需求,为学院事业发展提供支撑条件和保障;建立健全管理规章制度,实行精细化管理,确保资产安全;物尽其用,提高使用效益;科学调配,借用信息技术实现资源共享;各部门要有一名领导负责并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承担本部门此类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做到分级负责、责任到人。

(三)图书馆负责学院图书、音像资料制品类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此类固定资产的管理原则为:建立健全图书管理规章制度,制定日常管理实施细则;规范图书管理行为,提高管理工作的有效性;及时做好图书更新折旧,提高图书资产的利用效率和使用效益;满足学院教学、科研、办公需要的同时,厉行节约,减少奢侈浪费。

(四)水校办公室负责水校固定资产的统筹管理工作,电大办公室负责电大固定资产的统筹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各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本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加强规范化管理和使用效益的管理,确保学院固定资产实物与价值的安全、完整、不流失;保证固定资产得到充分利用,充分发挥固定资产使用效益。

(二)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承担本单位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管理好本部门固定资产的账、卡、物,根据学院资产管理部门的要求,定期进行固定资产清查,核对账、卡、物相符,认真做好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各种统计报表工作。

(三)各部门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对所管理的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负有责任。

(四)固定资产的预算、采购、验收、报账、领用等手续,必须由固定资产管理人员统一办理。未经管理人员的同意,其它人员不得擅自处理固定资产。

第十八条各部门应积极协助学院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做好本部门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制定、完善具体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学院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登记、使用、保管和损坏赔偿等管理制度与内部监督制度,将固定资产管理责任切实落实到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制定审批人员、记账人员、经办人员、保管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各负其责,相互制约。

第二十条房屋、建筑物、构筑物的技术档案由学院后勤财务处负责建立,并送学院档案馆存档;仪器设备的图纸、使用说明、验收记录及维修记录等资料,由实验实训中心负责建立。

第二十一条根据固定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各部门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将固定资产变动信息及时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后勤财务处对学院固定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并在此基础上做好固定资产的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二十二条固定资产管理要建立清查盘点制度,各部门定期进行清点核对,学院定期组织固定资产清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学院及时处理,以保证账、卡、物相符。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对配备给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或物品,要建立领用交还制度。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资产管理人员工作变动时,要严格交接手续,账、卡、物清点无误,签署《学院资产管理(审核)人员变更审批表》,经后勤财务处备案后方可变动。

第二十五条各部门要对本部门的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检查、检验、检修,做好维护保养工作,使之经常保持完好可用状态;对技术性较高的仪器设备,应制定操作规程及使用、维护、保养和交接班制度。

第二十六条未经学院法人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转让学院所分配使用的各类固定资产。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出租、出借

第二十七条学院固定资产的使用应首先满足学院教学科研活动的需要。如因特殊原因,涉及学院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投资回报、风险控制和跟踪管理等原则,并进行可行性论证,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八条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的固定资产由学院后勤财务处管理,其它单位和个人未经授权不得出租、出借学院固定资产,也不得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

第二十九条学院固定资产对外投资的收益以及出租、出借等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同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处置

第三十条学院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报失、变价处理等。

第三十一条学院后勤财务处负责固定资产的处置工作,各部门不得自行处置。

第三十二条学院固定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程序。对教育部、财政部规定需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固定资产处置事项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第三十三条固定资产有偿调拨外单位的收入,以及报废变价处理的残值收入应上缴学院财务,各部门不得留用。

第七章 固定资产管理责任

第三十四条固定资产管理、使用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都有管好、用好国有资产,依法维护其安全、完整的义务和责任。

第三十五条学院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管理权限,由学院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管理人员不落实或人员变更不认真履行交接手续,造成管理混乱的;

(二)未认真履行职责,对固定资产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不如实登记、填报固定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四)擅自变卖、转让、出租、出借固定资产和用于经营投资的;

(五)弄虚作假,以各种名义侵占固定资产或侵害学院利益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不符合本办法所规定的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办公用品、用具、生活用品、器具、材料等资产,也要分类登记,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院后勤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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