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9999js金沙老品牌(以下简称学院)教职工科研积极性,增强科研活力,依法合理有效地使用科研经费,加强科研经费的管理,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项目经费的来源
1.国家、省部委及地方政府下达的科研课题经费;
2.各级科学基金下达的科研基金课题资助费;
3.地方企、事业单位及其他高校等横向科研经费;
4.科技成果转让、推广等技术服务收入;
5.其它渠道争取的科研项目经费;
6.学院划拨的科研经费。
第三条 科研项目经费的分配
1.各类项目经费按下列比例分配
分配比例
项目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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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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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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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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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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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向 项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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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基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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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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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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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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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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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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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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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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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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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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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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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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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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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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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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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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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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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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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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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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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划拨经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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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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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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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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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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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对于分配比例,国家或项目合同有特别规定的,按相关政策执行。
2.学院按比例提取的部分,作为学院科研基金。项目组所在单位按比例提取的部分,作为该单位科研管理基金。上述两部分在项目经费到位后即可提取。项目组按比例提取的工作业务费,作为劳务补贴,在项目完成后提取,由项目负责人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
3.科研项目经费中,社会科学类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自然科学类在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的,学院、单位、课题组均不提取,全部用于科学研究。
4.学院划拨的科研经费,包括学院为各科研项目配套的经费、引进高层次人才科研启动费、青年科研基金、科研创新团队经费、学院立项科研经费等,按照项目经费使用范围全部用于科研,不再提取管理费。
学院划拨的科研经费一般按如下额度拨付:
(1)国家级自筹经费科研项目者,自然科学类:基础研究给予经费资助2万元,应用研究给予经费资助2.5万元;社会科学类给予经费资助2万元,作为课题组研究经费。
(2)省(部)级自筹经费科研项目,自然科学类:基础研究给予经费资助1.5万元,应用研究给予经费资助2万元;社会科学类给予经费资助1万元,作为课题组研究经费。
(3)厅(市)级自筹资金科研项目,自然科学类:基础研究给予经费资助0.6万元,应用研究给予经费资助1万元;社会科学类项目、教学改革类项目给予经费资助0.5万元。
(4)学院立项的科研项目,自然科学类:基础研究给予经费资助0.3万元,应用研究给予经费资助0.7万元;社会科学类项目、教学改革类项目给予经费资助0.2万元。
第四条 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范围
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范围仅限于项目研究直接需要的开支,主要包括:
1.课题开展研究必要的仪器设备、元器件和工具费,包装运输费、安装费及使用费;
2.课题开展研究过程中的调研费、差旅费及邮电费;
3.课题开展研究需要的技术资料费、图书资料费、复印费等;
4.课题开展研究的化验、加工、计算等费用;
5.课题开展研究所必需的测试、分析、上机、加工、设计费;
6.为完成研究工作而参加的国内外学术会议费、自行举行的小型会议费;
7.外单位协作承担研究项目的实验等协作费;
8.发表课题论文版面费及出版研究成果、专著补贴费;
9.科研课题鉴定(评定)、验收、专利申请等必要的费用;
10.经批准的其它专项费用。
第五条 科研项目经费不能开支的项目
1.基本建设费;
2.交通通讯工具、家具、家用电器、行政办公设备购置费;
3.用于接待或其他支出的餐费;
4.从其中的研究经费中列支劳务报酬或加班费等。
第六条 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
1.凡以学院名义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不论资金来源渠道,均为学院科研经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院财务统一管理,实行“一人一项一本一账号”制度,专款专用。
2.教务处和产学研中心分别负责教育教学研究类项目管理和其他类别科研项目的管理。并分别负责到账经费的分类、项目经费的发放、科研经费开支的审核、监督和检查等。
3.后勤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审查经费开支的合法性和手续的完整性,经费的分类统计等工作。按照国家财务制度和学院的财务管理规定严格管理项目经费,单独设帐,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经费使用应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4.科研项目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制。经费到位后,项目负责人在后勤财务处的指导管理下,本着节约的原则,按计划自主支配使用。使用过程中要精打细算,加强管理,防止经费超支。项目负责人在经费使用中若出现违纪现象,按有关规定处理。
5.凡用科研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和其他物资,其产权归学院所有。仪器设备须按学院有关规定到仪器设备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报增,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履行报销手续和使用。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图书资料,须到图书馆登记入账后,方可履行报销手续并按有关规定使用。
6.所有计划项目因故中止、撤销资助的,项目组应及时撰写阶段工作总结(一式两份),经所在单位审核签署意见后,连同已拨经费的财务决算,报送产学研中心(或教务处)。
7.项目结束后,项目组要详细填写“科研经费开支明细表”,对经费开支情况分类统计,核实无误后送产学研中心(或教务处),经审核后,报上级主管部门。
8.对违反合同的项目,学院收回剩余部分经费,项目负责人写出书面报告,上报主管部门。项目负责人两年内不得申报各类项目,不得申报各级各类科研奖励,不得享受学院各种科研资助经费。
9.各级各类科研经费由产学研中心(或教务处)和后勤财务处统一管理,定期对项目组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审查。凡学院教职工承担的所有纵向、横向课题的科研经费不准在院后勤财务处以外任何单位存放,严禁以各种名目转移经费、谋取私利。对课题外挂、经费转移、弄虚作假的,学院一律不承认其科研成果,并视情节轻重在项目申报、职称评定、职务聘任、评优评先等方面给予有关人员相应的处罚。触犯法律的移交执法机关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10.项目完成后,产学研中心(或教务处)、后勤财务处和审计单位对研究经费的使用做出终审,将审查结果与课题的其他材料一并归档。剩余经费按计划下达部门的要求处理。计划下达部门无规定的,剩余经费按50%、15%、35%的比例分配给项目组、项目组所在单位和学院,用途参照第三条中有关规定。
第七条 科研项目经费的审批报销程序
1.设立账户。项目经费到位后,产学研中心(或教务处)会同后勤财务处按课题立项证明,为项目组设立科研经费专用账户,专款专用。
2.编报预算。项目组按科研经费的使用范围,根据项目实际需要编制详细的经费预算(一式五份),经产学研中心(或教务处)和后勤财务处审核后,方能使用。
3.经费支出。科研经费严格按照经费预算支出。每项经费支出前,均需课题组负责人提交经费使用申请,产学研中心(或教务处)对照经费预算,按经费审批权限报批,院领导批准后,方能支出。
4.经费报销。科研经费实行实报实销制。经费发生后,项目组负责人须在15天内,以经费使用审批证明为据,持有效报销凭证,在批准的额度内,报产学研中心(教务处)签字备案后,按财务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报销手续,逾期不办理报销手续的,所发生的费用由使用人本人承担。
第八条 科研项目经费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院有权停止其项目经费的使用。
1.自项目批准之日起,无任何理由,一直未开展研究工作者;
2.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或研究方向者;
3.自行终止研究工作者;
4.项目到期不能按时结题,又未申请办理延期手续,超出结题时间两个月以上者;
5.拒不接受检查者。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产学研中心、教务处和后勤财务处负责解释。
2016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