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职业教育发展的需要,充分发挥职业教育功能,优化科研资源配置,调动教职工科学研究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新性,使科研项目管理规范化、制度化,保证科研项目的顺利实施与按期优质完成,根据9999js金沙老品牌(以下简称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应于学院教职工主持或参加的各类纵、横向研究项目。
第三条 产学研中心(或教务处)作为学院科研工作(或教育教学研究)综合管理部门,全面负责研究项目的论证、申报、立项,项目实施的协调、检查、督促,项目的结题与评议,研究经费的管理等工作。
二、研究项目的来源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项目是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其他企事业单位确定生效的有研究计划、有明确要求、有资助经费的科研课题,也包括少量立项不资助经费的项目。项目的确认和建档,以项目下达部门的立项通知或有关单位与学院签订的科研合同为依据。有资助经费的项目,课题经费应统一打入学院的账户。
第五条 项目按其申报途径或经费来源,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院级等纵向研究项目,企事业单位的委托项目或与其协作进行的横向研究项目以及其他列入科研计划管理的项目。
三、研究项目的申报
第六条 产学研中心(或教务处)根据各计划资助渠道的项目申报通知、申报指南及其他相关信息,定期或不定期向各有关系部发布项目申报通知、申报指南及其他有关要求和信息。
第七条 各系部根据产学研中心(或教务处)发布的信息,组织教师认真学习项目申报通知、申报指南及其他相关信息,结合自己的研究方向和原有的科研基础确定选题,进行申报。
第八条 项目申报程序及类别
1.研究项目申报程序:各系部在接到产学研中心(或教务处)的项目申报通知后以系部为单位组织教师进行申报。先由提出申请的课题负责人填写《项目申请书》,送交所在系部,各系部在统筹考虑的基础上,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确认,报产学研中心(或教务处)。产学研中心(或教务处)进行分类汇总后,提交学院学术委员会进行研究、审核,提出申报意见,经院长审查同意后,上报有关主管部门。对不按上述程序提出申请或在规定时间内未上报的申请项目,不予受理。
2.纵向课题:指国家、省(部)、市(厅)各类计划项目、各类基金项目。
3.横向课题:指由系部直接对外联系并取得资助的科研项目,包括产学研项目、企事业委托的项目和各类科技服务项目等。系部应及时将有关合同、协议书等书面材料报产学研中心(或教务处),以便纳入学院的科研计划,统一管理。未列入学院科研计划的横向研究课题,在成果鉴定(评审)、报奖、专利申请、立档、考核等方面不予受理。
4.院级课题:学院科研计划立项的专业学术研究课题和教育教学研究及教改类课题。
第九条 项目申请者应具备硕士及以上学位或有中级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申请者在研课题总数不超过两项(包括教研、科研项目),每位教师同一年度参与的研究项目一般不超过三项,项目研究时限一般要求在2年以内。
第十条 项目选题的原则
⒈围绕党和国家的科技发展政策及社会发展方向,注重科研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⒉学术思想新颖,立题根据充足,研究内容具体,研究目标明确,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先进、科学、合理;
⒊能预测开发应用的可行性,研究成功的可能性较大;
⒋贴近社会实际,符合学院专业发展方向;
⒌经费预算合理。
第十一条 项目申请书的填写
⒈填写内容应做到论证合理,实施方案和技术路线明确,能真实反映项目申请人完成项目的能力和水平;
⒉经费申请必须符合实际,其经费使用必须符合《9999js金沙老品牌科研经费管理、使用办法》的有关规定。
⒊研究最终成果必须表述清楚,包括研究成果达到的预期以及应用前景等。如果研究成果是论文的,须注明发表刊物的级别。
⒋研究时限必须符合项目下达部门的要求,有明确的时间分段、完成的内容等详细计划。有外单位人员参加的项目,协作单位应加盖公章。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
⒈研究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项目负责人作为法律关系中受资助的一方,负责研究项目的全过程,对研究项目进展必须全面考虑和掌握,能够进行有效的调控。
⒉项目负责人应定期向资助或委托单位、主管部门以及学院产学研中心(或教务处)报告科研进展情况,提交阶段性研究成果,以备检查、督导。
第十三条项目申请者对拟申请的项目要进行可行性报告,内容包括:
(一)项目概述;
(二)项目的背景和意义;
(三)国内外开发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
(四)项目主要技术内容和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五)项目的预期目标和技术经济指标;
(六)项目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
(七)项目的前期研究基础与创新点;
(八)项目的市场价值和竞争力分析;
(九)项目的风险与控制机制分析;
(十)项目的实施方案、计划进度;
(十一)项目承担单位简况和完成项目的条件及优势、前一年度的财务状况;项目责任人和主要承担人员的基本情况和专业简历;
(十二)经费预算和资金来源;
(十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
四、研究项目的实施
第十四条 凡列入学院研究计划项目的,项目负责人要及时按照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组织项目组成员认真实施。
第十五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成员应保持相对稳定。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得代理或变更,如果因特殊情况需要发生变动的,有关单位应及时以书面材料的形式报产学研中心(或教务处),产学研中心(或教务处)审核后上报相关部门或项目委托方(资助方),批准后方可更换,并移交研究工作中涉及的一切物品、经费和账目清单。
五、研究项目的检查
第十六条 对各级各类在研项目,产学研中心(或教务处)将定期进行检查。项目负责人须按按计划或合同要求填写《中期检查报告》或《年度进展报告》接受检查,检查的内容包括:
⒈项目的执行情况;
⒉项目研究的进展和阶段性成果;
⒊经费开支情况;
⒋存在的问题、经验和建议;
⒌下一步研究计划。
第十七条 对研究计划执行不力或难以取得研究成果的项目,产学研中心(或教务处)可以建议学院予以更换或取消,冻结或追回课题经费,并报主管部门或项目委托方(资助方)。被更换或取消的原课题组负责人两年内不得再申请科研课题。
六、研究项目的结题与鉴定
第十八条 所有项目必须按期结题,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结题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在规定结题时间前三个月向产学研中心(或教务处)申报,产学研中心(或教务处)在征得相关部门同意后,方可延期结题。延期结题只能申请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一年。在项目延期内,项目组成员不得再申请其他研究项目。
项目到期后,如不能按期验收、结题,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项目负责人承担。
项目到期后,无正当理由不能按期验收、结题,项目负责人两年内不得再申请其他研究项目,项目组成员一年内不得再申请其他研究项目,并且该项目两年内占该系(部)研究项目计划。
第十九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有义务主动与产学研中心(或教务处)联系,咨询办理课题结题及成果鉴定的有关程序。对已完成研究任务却未及时办理结题手续的项目,产学研中心(或教务处)将督促并指导项目负责人按有关规定办理结题手续。
凡按期完成计划任务或合同的研究项目,均需及时填报结题报告,并附该项目在研究过程中取得的所有成果。成果为论文的所提交的论文中项目负责人至少有1篇第一作者论文。
对按期完成计划任务,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具有重大学术价值、为学院争得荣誉的,学院给予适当的表彰奖励,并在申请后续研究课题中予以优先考虑。
第二十条 对于研究失败或因特殊情况中断研究的项目,应提供详细的情况说明,所附材料必须齐全。
第二十一条 研究项目完成后,应及时整理有关的技术资料、总结报告、经费使用决算报告以及成果鉴定材料等,做好项目下达单位对项目进行检查验收的准备工作。
基础研究或应用基础研究等一般项目,以上报书面总结报告方式为主;重点、重大项目以验收方式为主;应用、开发研究项目以成果鉴定或验收方式为主;横向项目结题按项目合同(协议)书有关规定执行。项目进行鉴定、验收、结题等手续的一切费用由项目组承担。
第二十二条 科技档案将作为资料长期保存,资料的整理、立卷要符合耐久、规范、完整、可靠等要求,课题结束后,交产学研中心(或教务处)归档保存。
七、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级各类研究项目取得的成果(含专著、论文、专利等)知识产权归学院所有;项目研究开发合同中另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以上条款如有同项目主管部门的有关管理规定相抵触的,以项目主管部门的管理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产学研中心和教务处负责解释。
2016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