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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99js金沙老品牌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
日期:2021-12-20      作者:办公室

9999js金沙老品牌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教育部教学[2005]5号)以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本着教育为主、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院正式学籍的各类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学院对违纪学生应以教育为主,要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依照本办法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形成处分决定。

第四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由学生所在系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五条受处分者附加给予下列处罚:

(一)取消受处分者当年内(指学年度)参加院、系各种荣誉评定的资格。

(二)受处分期间,取消贫困生资助资格,已经批准的,自受处分之日起停止有关资助。

第六条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微,可以从轻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代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他人,认错态度较好的。

(三)其它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七条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从重处分:

(一)拒不承认错误。

(二)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

(三)在我院曾受过两次警告以上处分,第三次违纪时,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曾受过一次处分,第二次违纪时从重处分。

(四)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含两种),或同时触犯本办法两条(含两条)以上规定的。

(五)勾结校外人员作案。

(六)涉外活动违纪。

(七)违法乱纪群体之首。

(八)其它应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八条留校察看以一年为限(应届毕业生以半年为限)。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系负责考察,留校察看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可按期终止;有突出贡献者,经本人申请,学生所在系审核,学生处批准,可提前终止;留校察看期间经教育不改或再次违纪的,应视其情节给予延长察看期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本办法所列举行为,触犯法律的,交由公安机关或司法部门,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条对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活动、泄露国家秘密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组织、策划或参与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院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从事破坏安定团结的活动。

(二)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反动传单,以及通过其它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

(三)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

(四)组织或带头罢课、罢餐、聚众闹事,造成后果者。

(五)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社会政治、学术活动或举办未经批准的沙龙、俱乐部等。

(六)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它违反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七)组织进行非法宗教、迷信活动。

(八)泄露国家秘密,造成后果。

第十一条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被判处以管制、拘役和徒刑者,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处以拘留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被处以治安罚款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违犯国家《计算机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侮辱或其它方式触犯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动手打人,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或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或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扩大或造成人身伤害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因打架斗殴造成人身伤害者,向受害者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三条违反学院学生资助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以各种手段非法占用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财物者,除如数偿还和按公安机关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外,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盗窃公私财物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者,可比照盗窃从重处理。

(二)经公安部门确认盗窃者,虽未窃得财物,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偷窃公章、他人证件(学生证、身份证、工作证等)、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拾物不还、非法占有遗失或他人财物,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脏者,可比照作案者处理。

第十五条损坏公私财物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因过失损坏公、私财物者,价值在五百元以上,除酌情予以经济赔偿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故意损坏文物古迹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故意损坏消防器材、通讯设备以及水、电管线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违反学院公寓管理的有关规定,扰乱宿舍管理秩序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未经批准,随便调换、私自占用学生宿舍或出租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未经批准,擅自留宿非本宿舍成员,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因留宿非本宿舍成员或让其进入宿舍而造成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留宿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扰乱宿舍管理秩序,对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违反宿舍消防、用电的相关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因以上行为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无故不按时或不回公寓就寝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发现本宿舍同学留宿异性、未按时回公寓就寝、藏管制刀具等违纪行为,不制止、不汇报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乱泼脏水,乱扔杂物,随地大小便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学生翻越公寓栅栏、门窗防护网,或到人工湖、水库、塘坝、海边等地游泳,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九)违反门卫管理制度,经教育不改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非法携带、收藏、保管管制刀具(包括钢砂枪、匕首、三棱刀、弹簧刀等)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如能主动向学院有关部门上交,可视其情节,从轻处理。

(十一)其它违反学生公寓管理规定的行为,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及大学生行为准则,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故意损坏馆藏图书,以旧换新,偷用他人证件借书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伪造、变造、冒领、冒用、转让各种证件或证明文件者,给予下列处分:

1.伪造学生证、图书证等各种证件者,伪造各类有价证券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变造、冒领、冒用各种证件,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转借各种证件,造成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4.违反学院门诊部的医疗规定,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5.为达到个人目的,有下列行为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私刻、伪造公章;

(2)涂改伪造成绩单;

(3)伪造教师签名;

(4)伪造各类获奖证书、证明、毕业证等有关证件、证明文件。

(三)侮辱、谩骂或威吓他人,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造谣、诬陷他人,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因学生成绩评定、转系、就业、评奖、处分等原因,对有关人员寻衅滋事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院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隐匿、毁弃、私拆他人信件,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冒用学院或他人名义,侵害学院或他人利益,给学院或他人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九)违反大学生基础文明行为准则,有下列行为者,给予相应处分:

1.校园公共场所男女交往不得体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违反学院有关规定,在校园吸烟、乱扔烟头,造成不良影响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3.在校期间,聚众喝酒、酗酒闹事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4.校园公共场所有其他不文明行为,造成不良影响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严重违反社会风纪,有下列行为者,给予相应的处分:

1.调戏、侮辱或以其它方式严重骚扰他人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2.卖淫、嫖娼行为当事人及参与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一)其它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收看、传播淫秽物品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收看淫秽书刊、网页、录相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涂写、书画淫秽文字、画像,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传播淫秽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违反校园网络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盗用他人IP地址、网络账号与密码,进入、窃取或破坏他人信息系统;

(二)利用校园网非法赢利;

(三)蓄意制作和传播病毒、垃圾邮件;

(四)私设代理、私接外网,破坏校园网安全防卫系统,攻击、破坏公共网络服务设施;

(五)利用网络煽动非法游行、集会者;

(六)通过网络造谣、发布虚假信息或者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

(七)通过网络发布信息,毁坏他人名誉和学院声誉;

(八)私自跨寝室、跨公寓楼进行计算机联网。

第二十条组织或参与赌博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采用麻将、扑克及其它方式和手段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者,一经发现,没收赌具和赌资,并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组织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破坏环境卫生,扰乱学院公共场所正常秩序,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违章张贴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损坏校园设施,破坏草坪,攀折花木者,除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扰乱课堂、食堂、图书馆、会场等公共场所秩序,乱扔杂物,经劝告不听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考试纪律的学生,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无视考场规则,携带有关资料、电子设备、通讯设备等进入考场及其它违反考场纪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抄袭以及为他人抄袭提供信息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通过不正当手段改动考卷或成绩单,故意损毁自己或他人考卷,恶意将考卷带出考场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因考试对监考老师等有关人员无理取闹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窃取或有目的地通过其它手段获取并传播考试试题、答案等内容,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或协助他人代考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利用具有储存功能的电子设备或手机等其它高科技通讯设备作弊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参与集体作弊或罢考的给予记过处分;有预谋集体作弊或罢考的组织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九)累计两次因考试作弊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及其它认定为考试作弊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教务处等有关教学部门认定的其它违反考试纪律或作弊的,可参照以上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学期内旷课、擅自离校、开学不按时返校或请假逾期不归者(学生旷课按实际授课学时计,其它情况一天按六学时计,不计法定节假日),给予下列处分:

(一)旷课10—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40—4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旷课50学时以上(含50学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学生在实习实训期间,有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章 违纪管理和权限

第二十五条给予违纪学生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要注意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

第二十六条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学生所在系填写《9999js金沙老品牌学生违纪处理意见表》,辅导员签字后,由学生所在系按统一格式行文,报送学生处审查、备案。

第二十七条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所在系提出处理意见,填写《9999js金沙老品牌学生违纪处理意见审批表》,送学生处审核后,报分管院领导审批,由学生处行文。

第二十八条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所在系提出处理意见,填写《9999js金沙老品牌学生违纪处理意见审批表》,学生处审核,报分管院领导提交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由学院行文。对尚未取得学籍的学生,须给予取消入学资格的,由学生所在系提出处理意见,招生就业处、教务处、学生处共同审核,报分管院领导提交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由学院行文。

第二十九条在学生处分审批过程中,如有必要,学院可组织有关部门对学生违纪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据调查情况对学生所在系提出的处分意见进行修改。特殊情况下,学院也可直接对违纪学生进行处分。

第三十条学院相关部门(如教务处、后勤财务处、图书馆等)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应及时调查。对调查终结的学生违纪事件,将有关材料送学生处及学生所在系,由学生处与学生所在系按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学生违纪事件由学生所在系负责调查处理,在调查处理过程中如有困难,可提请公安部门协助调查处理。跨系的学生违纪事件,由学生处牵头处理。涉及经济纠纷、人身伤害的事件,由学生处、学生所在系组成工作小组进行处理。涉及学生学籍问题的,由教务处、招生就业处、学生处共同调查处理。

第三十二条事实清楚的违纪事件,学生所在系应在三天内做出处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学生所在系处理学生违纪事件量度不当或未按规定处理,学生处可以提出异议,要求学生所在系重新审议,或直接做出处理决定。违纪学生所在系应认真及时执行学院的决定。

第三十三条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相关材料,学生所在系在做出处分决定之后及时报学生处,由学生处统一存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档案。

第三十四条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决定书及相关材料由学生处直接存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档案;违反第十条至第二十一条的,同时送后勤财务处备案;违反第二十二条至二十三条的,同时送教务处备案。是党员、团员的,建议党委、团委组织部门给予党内、团内纪律处分。开除学籍的学生,需报山东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五条学生的处分决定书由学生所在系负责装入学生本人档案,并书面通知其法定监护人,共同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要求受处分学生每学期至少向所在系递交两次书面思想汇报。学生处负责视情况及时在全院范围内公布处分决定。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生处决定是否公布。

第三十六条受处分后,真正改正错误且有显著进步的学生,在处分满一年后(应届毕业生半年后),学生所在系应根据学生表现,实事求是的做出鉴定,鉴定材料连同原处分决定书一起装入本人档案。

第三十七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违规、违纪处分或因违纪取消入学资格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分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处。

第三十八条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经本人申请,学生所在系可组织召开听证会,分别听取本人、见证人意见。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诉和保留意见。

第三十九条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四十条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后,由学生所在系负责将处分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并告知其权利,由学生本人签字(一式三份)。拒绝签字的,由学生所在系送达的工作人员记录在案;因特殊情况不能签字的,由学生所在系记录在案。处分决定书无本人签字,同样有效。

第四十一条学生对处分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不予受理。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四十二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逾期不予受理。

第四十三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所在系做好学生及家长的善后工作,并在一天内离校,档案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违反学校在特殊事件发生时、特殊时期专门公布、下发的有关文件、要求,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十五条学生在校外参加教育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可参照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中未列举的其它违纪行为,可参照本办法类似条款执行。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中的给予某一级别“以上处分”包含该级别处分。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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