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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修订)
为了贯彻落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和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我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修订版》的规定,根据2018年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发的《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发布《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工作规范》等12项学生资助管理标准的公告》鲁学助(2018)24号文中第7项《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规范》,认真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切实保证国家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到实处,结合我院工作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坚持实事求是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合理确定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院评定相结合的原则,确保学院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精准性和有效性。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范围
我院计划内全日制高职在校学生,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机构
1、认定机构包括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高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系认定小组、班级(或者年级、专业)评议小组。
2、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院长任组长,相关处室负责人担任成员。
3、系认定小组,由系主任任组长,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系辅导员担任成员。
4、班级(或者年级、专业)评议小组,由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学生代表人数应不低于班级(或者年级、专业)总人数的10%,评议对象不应作为评议小组成员。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在本班级(或者年级、专业)范围内公示。
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职责
1、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领导、监督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2、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院的认定工作。
3、各系认定小组负责具体组织和审核认定工作。
4、班级(或者年级、专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
5、务必在学院、系公告栏或者网站公示各级认定机构、职能、成员名单、咨询投诉方式。
五、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及认定条件
(一)认定档次
家庭经济困难生认定档次分为特殊困难、困难、一般困难、不困难。
(二)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无违反校规校纪现象;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2.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无奢侈浪费等不良习惯,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有较强的自立自强精神。
3.热爱集体,关心他人,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集体活动,工作积极主动,成绩突出,在学院日常管理、基础文明行为等方面表现较好,在同学中具有较高威信。
(三)认定条件
1、有下列情况之一,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1)学生基本生活费用低于学院所在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者学院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
2)父母务农无其他经济来源,有两名女子同时在接受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普通学历教育,家庭经济负担较重;
3)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
2、有下列情况之一,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父母务农或父母一方暂时失业,家庭成员中有残疾或疾病且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
2)因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事故家庭财产损失较重的;
3)单亲家庭且单亲父(母)无经济收入或收入无法维持学生本人学习、生活需要的;
4)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3、有下列情况之一,认定为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
1)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2)直系亲属中有长期患重病,且医疗费用数额巨大,造成严重家庭经济负担的;
3)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等由上级教育部门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的资助对象。
4)经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特困供养人员;
5)经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6)经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
7)经县级及以上总工会认定的特困城镇家庭子女;
8)因其他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或意外)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4、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经通过认定的学生,应该取消其受助资格:
1)生活奢侈浪费,有高档消费行为者;
2)经常自费外出旅游且消费较高者;
3)有抽烟、酗酒等不良嗜好者;
4)擅自在外租住民房或经常出入网吧、社会餐厅、歌厅、酒吧等场所消费;
5)由于家庭建房、购房、购车、结婚的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者;
6)学生(监护人)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者;
7)所在班级2/3以上学生认为其不符合认定条件者;
8)其他不符合认定条件。
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流程
(一)发放收集材料:
1、开学前,各系向学生发放《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纸质版或者电子版。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2、学生应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系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核实盖章。
3、班级(或年级、专业)评议小组组织申请认定的学生填写《山东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4、班级(或年级、专业)评议小组组织申请认定的学生签署《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承诺书》。
5、收取《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山东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承诺书》以及建档立卡、城乡低保、特困救助供养、特困城镇家庭、孤残、烈士子女、长期患重病、遭受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相关证明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材料。
(二)认定程序:
1、班级(年级或专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材料,按照本标准进行评议。并按照困难程度进行排序,报系认定小组进行审核。
2、系认定小组审核初步评议结果,统筹各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结合地区差异因素,在征求班级(年级或专业)评议小组意见后,可对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予以适当调整。
3、系认定小组审核通过后,应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的方式、在适当的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不少于2个工作日。公示内容不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的隐私。
4、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审核系认定小组报送的《山东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筹各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结合各专业差异等因素,在征得系认定小组意见后,对各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予以适当调整,并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5、如师生、群众向系认定小组提出异议,系认定小组应进行调查,如情况属实,应协调班级(年级或专业)评议小组进行调整;并在接到异议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6、如师生、群众在接到系认定小组答复后仍有异议,可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进行调查,如情况属实,应协调班级(年级或专业)评议小组进行调整;并在接到异议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7、高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
七、认定比例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比例,控制在学生总数20%以内。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困难、一般困难的比例,分别掌握在4%:6%:10%左右。
八、档案保存
档案保存应符合《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发布《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工作规范》等12项学生资助管理标准的公告》鲁学助(2018)24号文中第9项《学生资助档案管理规范》中《高校归档内容》中的要求。
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1、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系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接受对认定工作的投诉,并认真核实情况,及时回复处理意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系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每学年不定期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形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查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全部资助资金,并在其档案中记入不诚信记录。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纪律处分。
2、各系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随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各系须及时作出调整。
十、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