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学院专业建设增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能力,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经学院研究决定,成立院系两级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学院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
主 任:张宗军
副主任:王秉伟 常建忠 王星淘
委 员:丛建国 常乃敏 王晓天 杨春旺 刘振华
童红兵 陈志兵 燕居怀 张新安 卢 静
张灿刚 于建洋 汤华波
专业建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处理日常工作。
二、各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
各系成立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系主任任主任,吸收专业负责人、骨干教师及行业企业的专家组成,一般由5—7人,名单报教务处。
附:9999js金沙老品牌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章程
附件:
9999js金沙老品牌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是学院专业建设、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产学研结合等活动的指导与咨询机构。
第二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的宗旨:加强学院专业建设,密切与行业企业的联系,为学院在专业建设、人才培养、实行产学研结合等方面提供建设性意见和方案,保证学院专业建设更好地适应区域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需要。
第三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要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规律,认真探讨新时期职业教育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培养计划的制订、专业建设的规划、教学改革的方案和教学质量的评估等进行指导。对新专业的申报进行审定。为培养适应社会需要、高素质、技能型的人才作贡献。
第四条 为了便于科学管理和分类指导,将我院专业建设指导工作分为院系两级,学院成立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各系根据所开设的专业和专业类别的性质情况,按专业或专业群建立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院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3人,委员若干人,系专业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各1人,每届任期三年,可连聘连任。若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个别可在任期内做出调整。
第六条 学院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由院长、副院长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系主任及行业企业专家组成。系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由系主任、专业负责人、骨干教师及行业企业专家组成(5—7人)。行业企业专家人员名单由各系提出,报学院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批准。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学院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对学院人才培养计划的制订、专业建设规划、教学改革的方案、产学研的开展和教学质量的评估进行指导。
第八条 系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主要工作职责:
1、对专业设置和调整的可行性进行论证或咨询,审议本专业建设的发展规划,为争创重点专业、特色专业提供服务。
2、对专业建设中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标准的制订,校本教材的编写及实训、实习设施与实践基地的建设提供咨询和建议,并为专业建设的全过程提供支持和帮助。
3、指导本专业知识和技能考试、考核的标准和方法。
4、探索专业产教结合、校企结合的途径,围绕如何根据行业企业需要办学、与行业企业联合办学等建立产学研合作机制,提高办学水平和办学效益。
5、指导教师研究课题和专业教师实践技能的培养工作。
6、研究本专业人才培养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并探讨解决的方法和措施。
7、评价教学和毕业生的质量,协助学院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和毕业生质量跟踪工作。
8、受聘的行业企业专家,可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聘为客座教授,不定期来院作学术讲座,并参与学院的教改活动。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九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适当扩大参加会议的人员范围和增加会议的次数,可临时召开专题工作会议。系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可依照工作条例制定相应工作制度,其工作开展情况受学院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应充分发挥外聘专家自身专业特长,并利用熟悉行业发展和社会需要情况的有利条件,努力为我校的专业建设提供咨询,同时成员有权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专业指导委员会日常工作由教务处负责。
第五章 受聘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行业企业受聘专家由学院正式颁发聘书,可优先聘为我院的兼职教师。
第十三条 受聘专家所在的企事业单位,可优先参与本院组织的“产教结合”、“产研结合”活动。
第十四条 受聘专家在学院教学资料和教学设备的使用上具有一定的优先使用权。
第十五条 根据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工作和活动情况,给予受聘专家适当的报酬。
第十六条 受聘专家有义务为学院推荐本专业的兼职教师。
第十七条 指导、推荐毕业生就业。
第十八条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为本专业学生提供实习、实训基地。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条例未尽事宜由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大会提出,讨论通过后再补充备案。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