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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规范学生学院内申诉制度,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保证学院对学生处理的客观、公正,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9999js金沙老品牌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院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向学院提出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具有9999js金沙老品牌学籍的学生。
第四条 学生应当本着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院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申诉的受理
第五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申诉人的申诉,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诉事件进行复查。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处,负责处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受理学生申诉,并对其核查申诉事件的事实、理由及证据。对一般申诉事件做好调解、沟通工作,对重大申诉事件及时提请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八条 学生对于学院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有异议,须在收到决定或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
第九条 申诉的范围:
(一)对学生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行政处分;
(二)对学生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
第十条 申诉受理条件为:
(一)原处理决定适用条例明显不当;
(二)原处理决定程序不符合条例;
(三)原处理决定依据的事实不清或有新的证据证明与事实不符;
(四)有证据证明原处理有徇私枉法行为。
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一般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直接驳回。
第十一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递交书面申诉书,并附上处理决定(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目的、事实和理由;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十二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二)不予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诉人,并说明理由;
(三)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撤诉。
第十三条 对受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书后立即启动申诉的处理程序,并在接到申诉书后的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如延期办理申诉事项,应书面向申诉人说明理由。
第三章 申诉的处理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受理申诉后,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或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
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也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
采取听证会方式进行调查的,应按照本条例第四章的有关条款进行。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申诉事件的处理,应通知申诉人及原处理部门代表到会并说明情况。可以公开方式进行。若申诉人要求不公开的,应尊重其意见。
第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应有2/3委员出席方为有效。会议议决事项,应有2/3出席委员同意方能通过。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不得委托代理。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中如与申诉事务直接有关联的,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不同的实际情况可作出下列决定:
(一)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原处理决定缺乏足够依据,发回原处理部门调查后重新作出处理决定。重大事项须报学院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学生仍有异议,还可就新的处理决定提出申诉。
第十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要将复查结论及时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可采取本人签收或按申请书通讯地址邮寄并在学院内公告。
第二十条 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学生撤回申诉的,不得以相同理由再次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到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生对复查结论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章 关于听证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申诉人或代理人请求,或认为需要实施听证程序的,应当进行听证。对申诉人或代理人没有请求听证的,在实施听证前应征得申诉人或代理人同意。听证会主持人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担当。
第二十三条 听证会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二)决定听证会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三)询问听证会参加人;
(四)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五)维护听证会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六)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对申诉的处理建议。
第二十四条 听证会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第二十五条 参加听证会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会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二十六条 听证会开始前,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会纪律。
第二十七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宣布案由;
(二)作出处分或处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三)申诉当事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并可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四)经主持人允许,听证会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可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五)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六)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第二十八条 听证会记录员应当笔录听证的全部活动。听证笔录由主持人和记录员签名,由当事人当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九条 听证会结束后,听证会主持人应当主持制作听证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2016年5月19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