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教育部教学[2005]5号)以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本着教育为主、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院正式学籍的各类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 学院对违纪学生应以教育为主,要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依照本办法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形成处分决定。
第四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由学生所在系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五条 受处分者附加给予如下处罚:
(一)处分期间取消受处分者参加院、系各种荣誉评定的资格。
(二)受处分者取消其贫困生资助资格,已经批准的,自受处分之日起停止有关资助。
第六条 违反校纪者,有如下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微,可以从轻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代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他人,认错态度较好的。
(三)其它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七条 违反校纪者,有如下情形之一,应从重处分:
(一)拒不承认错误的。
(二)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恐吓的。
(三)在学院曾受过两次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第三次违纪时,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曾受过一次处分,第二次违纪的。
(四)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含两种),或同时触犯本办法两条(含两条)以上规定的。
(五)勾结校外人员作案的。
(六)涉外活动违纪的。
(七)违法乱纪群体之首的。
(八)其它应从重处分的。
第八条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限(应届毕业生以半年为限)。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系负责考察,留校察看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的,可按期解除;有突出贡献的,经本人申请,学生所在系审核,学生处批准,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期间屡教不改的,视其情节给予延长察看期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本办法所列举行为,触犯法律的,交由公安机关或司法部门,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条 对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活动、泄露国家秘密的,有如下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组织、策划或参与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院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从事破坏安定团结的活动。
(二)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反动传单,以及通过其它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
(三)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
(四)组织或带头罢课、罢餐、聚众闹事,造成后果者。
(五)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社会政治、学术活动或举办未经批准的沙龙、俱乐部等。
(六)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它违反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七)组织进行非法宗教、迷信活动。
(八)泄露国家秘密,造成后果。
第十一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视其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一)被判处以管制、拘役和徒刑者,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处以拘留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被处以治安罚款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违犯国家《计算机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视其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一)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侮辱或其它方式触犯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动手打人,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或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或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扩大或造成人身伤害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因打架斗殴造成人身伤害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向受害者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三条 违反学院学生资助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以各种手段非法占用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财物者,除如数偿还和按公安机关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外,视其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一)盗窃公私财物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者,可比照盗窃从重处理。
(二)经公安部门确认盗窃者,虽未窃得财物,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偷窃公章、他人证件(学生证、身份证、工作证等)、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拾物不还、非法占有遗失或他人财物,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脏者,可比照作案者处理。
第十五条 损坏公私财物者,视其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一)因过失损坏公、私财物者,价值在五百元以上,除酌情予以经济赔偿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故意损坏文物古迹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故意损坏消防器材、通讯设备以及水、电管线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违反学院公寓管理的有关规定,扰乱宿舍管理秩序者,视其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一)未经批准,随便调换、私自占用学生宿舍或出租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未经批准,擅自留宿非本宿舍成员,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因留宿非本宿舍成员或让其进入宿舍而造成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留宿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扰乱宿舍管理秩序,对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违反宿舍消防、用电的相关规定,发现有使用违规电器或乱拉电线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无故不按时回公寓就寝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未经批准夜不归宿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乱泼脏水,乱扔杂物,随地大小便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学生翻越公寓栅栏、门窗防护网,或到人工湖、水库、塘坝、海边等地游泳,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违反出入校门管理制度,经教育不改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九)非法携带、收藏管制刀具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在宿舍内饮酒、吸烟或发现烟头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一)宿舍养宠物者,视其情节,第一次给予通报批评并要求及时将宠物处理,第二次查处没收宠物并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二)发现本宿舍同学留宿非本宿舍成员、未按时回公寓就寝、藏管制刀具等违纪行为,不制止、不汇报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三)其它违反学生公寓管理规定的行为,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及大学生行为准则,视其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一)故意损坏馆藏图书,以旧换新,偷用他人证件借书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伪造、变造、冒领、冒用、转让各种证件或证明文件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为达到个人目的,私刻、伪造公章;涂改伪造成绩单;伪造各类获奖证书、证明、毕业证等有关证件、证明文件;伪造教师签名,私自修伪造假条、涂改假条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侮辱、谩骂或威吓他人,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造谣、诬陷他人,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因学生成绩评定、转系、就业、评奖、处分等原因,对有关人员寻衅滋事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院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隐匿、毁弃、私拆他人信件,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九)冒用学院或他人名义,侵害学院或他人利益,给学院或他人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违反大学生基础文明行为准则,有如下行为者,给予相应处分:
1.校园公共场所男女交往不得体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违反学院有关规定,在校园吸烟、乱扔烟头,造成不良影响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3.在校期间,酗酒闹事者,给予记过处分;
4.严禁网贷,宣传、推销或参与网贷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5.宣传或参与网络刷单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6.校园公共场所有其他不文明行为,造成不良影响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一)严重违反社会风纪,有如下行为者,给予相应的处分:
1.调戏、侮辱或以其它方式严重骚扰他人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2.卖淫、嫖娼行为当事人及参与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二)其它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收看、传播淫秽物品者,给予如下处分:
(一)收看淫秽书刊、网页、录相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涂写、书画淫秽文字、画像,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传播淫秽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违反校园网络管理规定,有如下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者;
(二)利用校园网非法赢利;
(三)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行为者;
(四)破坏校园网安全防卫系统,攻击、破坏公共网络服务设施;
(五)利用网络煽动非法游行、集会者;
(六)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者;
(七)通过网络发布信息,毁坏他人名誉和学院声誉;
第二十条 组织或参与赌博者,没收其赌具、赌资并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破坏环境卫生,扰乱学院公共场所正常秩序,视其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一)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违章张贴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损坏校园设施,破坏草坪,攀折花木者,除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扰乱课堂、食堂、图书馆、会场等公共场所秩序,乱扔杂物,经劝告不听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考试纪律的学生,依据《9999js金沙老品牌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认定及处理办法(试行)》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期内旷课、擅自离校、开学不按时返校或请假逾期不归者(学生旷课按实际授课学时计,其它情况一天按六学时计,不计法定节假日,早操旷操、晚熄灯每三次按旷课一学时处理),给予如下处分:
(一)旷课10—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40—4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旷课50学时以上(含50学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实习实训期间,有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章 违纪管理和权限
第二十五条 给予违纪学生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要注意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
第二十六条 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前辅导员应当面告知被处分学生的处分原因及决定,听取学生申辩后对处分决定进行修订,填写《9999js金沙老品牌学生违纪处理意见表》,报系学生工作负责人,经系主任审核签字盖章后,报学生处行文。
第二十七条 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处分前辅导员应当面告知被处分学生的处分原因及决定,听取学生申辩后对处分决定进行修订,填写《9999js金沙老品牌学生违纪处理意见表》,报系学生工作负责人,经系主任审核签字盖章,学生处审核后,由分管院领导审批,学生处行文。
第二十八条 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前辅导员应当面告知被处分学生的处分原因及决定,听取学生申辩后(若无法当面告知应电话通知本人或家长并录音取证,实在无法联系到的应有电话记录,视为已告知)对处分决定进行修订,填写《9999js金沙老品牌学生违纪处理意见表》,报系学生工作负责人,经系主任审核签字盖章,学生处审核,由分管院领导提交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学院行文。对尚未取得学籍的学生,须给予取消入学资格的,由学生所在系提出处理意见,招生就业处、教务处、学生处共同审核,报分管院领导提交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学院行文。
第二十九条 在学生处分审批过程中,如有必要,学院可组织有关部门对学生违纪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据调查情况对学生所在系提出的处分意见进行修改。特殊情况下,学院也可直接对违纪学生进行处分。
第三十条 学院相关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应及时调查。对调查终结的学生违纪事件,将有关材料报学生处及学生所在系,并填写处分申请表,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学生处行文。
第三十一条 学生违纪事件由学生所在系负责调查处理,在调查处理过程中如有困难,可提请公安部门协助调查处理。跨系的学生违纪事件,由相关系协商处理。涉及经济纠纷、人身伤害的事件,由学生处、学生所在系组成工作小组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 事实清楚的违纪事件,学生所在系应在三天内做出处分申请并提交学生处。学生所在系处理学生违纪事件量度不当或未按规定处理,学生处可以提出异议,要求学生所在系重新审议,或直接做出处理决定。违纪学生所在系应认真及时执行学院的决定。
第三十三条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相关材料,由各系存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诚信)档案。
第三十四条 各系根据学生处行文的处分决定,填写学生处分决定书盖章后,当面告知学生本人,由辅导员负责装入学生本人档案,并书面或电话通知其法定监护人,共同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
第三十五条 处分期满后真正改正错误且有显著进步的学生,由学生提出申请解除处分,学生所在系应根据学生表现,实事求是的做出鉴定并填写处分解除书,处分解除书连同原处分决定书一起装入本人档案。
第三十六条 学生对学院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学院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申诉,具体申诉流程参见《9999js金沙老品牌学生管理规定》第六章。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违反学院在特殊事件、特殊时期专门公布下发的有关文件要求,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校外参加教育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可参照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中未列举的其它违纪行为,可参照本办法类似条款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中的给予某一级别“以上处分”包含该级别处分。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