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落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财〔2007〕7号)和《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教财字〔2007〕19 号)等文件的有关精神,为建全学院学生成才的服务和保障体制,促进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健康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在完成本专业学习任务的前提下,利用课余或休假日时间从事健康、有益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条 学院勤工助学工作由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统一管理,任何学生个人、团体或用工单位未经学院学生处许可,不得在学院内张贴招聘广告、不得私下招录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或进行以勤工助学为借口的各种经营性活动。
第三条 学院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学院内外勤工助学岗位的协调、组织和审定,负责学生勤工助学申请的受理、审核和批准;负责为学生提供勤工助学的岗位和督促用人部门提供勤工助学的必要的保障。
第四条 申请资格
1、日常生活朴素,对自己要求严格。
2、家庭经济收入低,生活困难,能积极尽力交纳学费。
3、态度端正,自立自强,责任心强,工作积极。
4、作风正派,无违纪现象。不吸烟、不喝酒、不打架斗殴,无旷课、旷操现象。
第五条 勤工助学固定岗位主要由学院内各部门提供,学院各部门每学期结束前一周向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通报勤工助学岗位用工计划(岗位职责、岗位名称、任用条件、用工人数、岗位期限),并根据各用工部门对勤工助学学生进行岗位安排。
第六条 学院规定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在节假日和课余时间进行,原则上每周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不超过8小时,住宿学生必须在晚间21:30时前回宿舍,勤工助学劳动报酬原则上每小时不低于8元,学院保护学生诚实劳动所获得的劳动报酬,任何用工单位或个人不得克扣学生的劳动报酬。
第七条 学生参加学院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须本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经其所在系初审后填写勤工助学申请表,辅导员核实、签字后递交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对符合勤工助学条件的学生,根据勤工助学岗位空缺情况进行推荐和安排,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困难者、学习成绩优异者优先。
第八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遵守学院和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有关劳动协议的各项义务。学院对学生在勤工助学过程中发现有损学院、有碍社会公德的言行将根据情节轻重进行严肃处理;对于未经学院学生处许可的活动,学院将追究当事人责任,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九条 学生因参加校内外勤工助学活动而影响学习或违反校纪校规、无法胜任现任工作岗位的,学院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有权调整或停止其勤工助学资格,并根据有关规章制度予以处理。
第十条 学生勤工助学依法享受劳动保护,任何用人单位或个人应为学生的人身安全提供保障,不得损害学生在劳动保护方面的合法权益,学生处代表学院对各用工单位或部门行使检查及监督职能。
第十一条 为保证勤工助学学生的人身安全,禁止用工单位或部门安排学生参加高空作业、污染严重、放射性等易对人体造成伤害和威胁的工作以及其它不适合学生承担的工作。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二○一四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