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评选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国家助学金的通知
各系:
现将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评选办法和各系指标分配下发给各系,请各系严格按照评选办法进行筛选上报。
一、评选办法:见附件
二、各类奖助学金分配比例
1、国家励志奖学金(22名)
信息工程系
|
4
|
经济管理系
|
7
|
海洋水产系
|
1
|
食品工程系
|
4
|
船舶工程系
|
4
|
电气工程系
|
2
|
合计
|
22
|
2、省政府励志奖学金(5名)
信息工程系
|
1
|
经济管理系
|
1
|
海洋水产系
|
1
|
食品工程系
|
|
船舶工程系
|
1
|
电气工程系
|
1
|
合计
|
5
|
系部
|
家庭经济困难(大一)
|
享受国家助学金人数
|
家庭经济困难(大二)
|
享受国家助学金人数
|
一等
|
二等
|
三等
|
一等
|
二等
|
三等
|
信息工程系
|
80
|
16
|
24
|
16
|
30
|
6
|
10
|
6
|
经济管理系
|
61
|
12
|
19
|
12
|
43
|
9
|
12
|
9
|
海洋水产系
|
14
|
3
|
4
|
3
|
8
|
2
|
2
|
2
|
食品工程系
|
53
|
10
|
17
|
10
|
21
|
4
|
7
|
4
|
船舶工程系
|
33
|
6
|
11
|
6
|
27
|
5
|
9
|
5
|
电气工程系
|
48
|
9
|
15
|
9
|
13
|
2
|
5
|
2
|
合计
|
289
|
56
|
90
|
56
|
144
|
28
|
46
|
27
|
备注:
-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并不是都享受国家助学金,请按照表中分配的数字进行评比。
-
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需上报的材料同国家奖学金。
-
家庭经济困难和享受国家助学金的评选办法和上报资料见附件4
9999js金沙老品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015-10-14
附件1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7年8月3日 鲁财教[2007]33号
各市财政局、教育局,省属高等学校:
为激励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7〕41号)和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精神,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7〕41号)和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普通高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以下简称高校)。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名额根据高校本专科学生人数的一定比例分配,并统筹考虑高校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等因素,对以农林水地矿油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省和市三级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省属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负担,市属高校所需资金由省、市按比例分担。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七条 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国家确定的我省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总人数,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于每年8月10日前,提出各市和省属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第八条 每年8月20日前,省财政厅将省属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分配名额和经费预算下达省教育厅,将市属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分配名额和经费预算下达市财政局。
每年9月1日前,省教育厅、市级财政、教育部门负责将国家励志奖学金分配名额和经费预算下达所属高校。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
第十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高校组织实施。高校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评审办法,并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高校在开展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中,要对农林水地矿油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学生予以适当倾斜。
第十二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见附表1)。
第十三条 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提出本校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20日前,省属高校将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名单审批汇总表(见附表2)报省教育厅,市属高校报市教育局,由市教育局汇总报省教育厅。省教育厅和市教育局于每年11月15日前分别对所属学校进行批复。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各市财政部门要按有关规定落实所负担的资金,及时拨付到学校,并加强管理。
第十五条 高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六条 各高校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七条 各市和高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专科学生执行本办法。
第十九条 高校要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5%的经费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用于学费减免、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方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7年8月3日 鲁财教[2007]36号
各市财政局、教育局,省属高等学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7〕41号)和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精神,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7〕41号)和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普通高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以下简称高校)。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国家助学金的名额根据高校本专科学生人数的一定比例分配,并统筹考虑高校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等因素,对以农林水地矿油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省和市三级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省属高校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省财政负担,市属高校所需资金由省、市按比例分担。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分为三档,1档1000元,2档2000元,3档3000元。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七条 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国家确定的我省当年国家助学金总人数,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于每年8月10日前,提出各市和省属高校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第八条 每年8月20日前,省财政厅将省属高校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和经费预算下达省教育厅,将市属高校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和经费预算下达市财政局。
每年9月1日前,省教育厅、市级财政、教育部门负责将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和经费预算下达所属高校。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中的一项。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高校组织实施。高校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评审办法,省属高校报省教育厅备案,市属高校报市级教育部门备案。高校在开展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中,要对农林水地矿油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学生予以适当倾斜。
第十二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表1)。
第十三条 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结合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组织评审,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于每年11月5日前,将本校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按隶属关系报省教育厅或市级教育部门备案(见附表2)。
第五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各市财政部门要按有关规定落实所负担的资金,及时拨付到学校,并加强管理。
第十五条 高校应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十六条 各高校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七条 各市和高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专科学生执行本办法。
第十九条 高校要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5%的经费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用于学费减免、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方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按照《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号)精神,财政部、教育部于2005年印发的《国家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财教〔2005〕75号)同时废止
附件3
9999js金沙老品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办法
为了贯彻落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和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我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鲁教财字[2007]18号)的规定,认真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切实保证国家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到实处,结合我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坚持实事求是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合理确定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院评定相结合的原则,确保学院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范围
我院计划内全日制高职在校学生,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机构和职责
1、9999js金沙老品牌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领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与学生处合署办公,具体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2、各系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负责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组织和审核。
3、以年级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干部、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在具有广泛代表性的学生中产生,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在本年级范围内公示。
4、各系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名单及各年级认定评议小组名单经系审核加盖公章后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选条件和认定条件
(一)、评选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无违反校规校纪现象;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2.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无奢侈浪费等不良习惯,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有较强的自立自强精神。
3.热爱集体,关心他人,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集体活动,工作积极主动,成绩突出,在学院日常管理、基础文明行为等方面表现较好,在同学中具有较高威信。
4.残疾家庭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优先考虑。
(二)、认定条件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依据困难程度分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家庭经济困难、家庭经济特殊困难三个档次。
2、学生家庭难以支付学生本人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费用,学生就学期间基本花费低于我院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1)父母一方丧失劳动能力或下岗(失业);
(2)家庭成员中有两个以上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
(3)家庭成员因患疾病需支付医疗费用;
(4)家庭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损失;
(5)家庭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
(6)父母离异导致家庭经济收入明显下降;
(7)基本生活费用低于现居城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8)其它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
3、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家庭成员因患重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
(2)家庭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员身故及财产重大损失;;
4、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1)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
(2)父母双方丧失劳动能力或下岗(失业);
(3)父母重病或单亲且来自贫困及边远地区;
(4)学生家庭所在地区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性灾祸,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5)其他无经济来源,难以维持正常学习、生活。
5、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1)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
(2)购买或长期租用高配置电脑(特殊专业除外);
(3)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
(4)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
(5)在学院外租住房或经常出入社会餐厅、歌厅、酒吧、网吧等场所消费;
(6)有其他高档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
(7)所在班级2/3以上学生认为不符合认定条件。
五、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系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年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严格遵照认定工作程序,认真完成认定工作。
2、学院招生办公室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3、各系每年定期向学生发送一次《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未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需要申请认定的,先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情况;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4、每学年结束前一个月,各系学生资助工作小组组织学生(毕业班除外)完成再次认定工作;新生的认定工作在学生入学后第一个月进行。
5、各年级学生资助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按照本办法中的认定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和档次,报系认定工作小组进行审核。
6、各系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认真审核各年级认定评议小组上报的评议结果。如有异议,需调查事实并重新评议,并在征得年级认定评议小组同意后予以更正。
7、各系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审核通过后,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初审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在系范围内公示5天。广大师生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系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提出质疑,系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在3天内予以答复。如对系学生资助工作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3天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则予以调整。
8、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系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组织各系代表分组进行复核。复核无异议后,将结果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9、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的结果在全院范围内公示7天,确无异议后,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各系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正式通知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向“山东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输入有关个人信息资料,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六、认定比例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比例,控制在学生总数20%以内,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困难、一般困难的比例,分别掌握在4%:6%:4%左右。
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1、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系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接受对认定工作的投诉,并认真核实情况,及时回复处理意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系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每学年不定期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形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查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全部资助资金,并在其档案中记入不诚信记录。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纪律处分。
2、各系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要高度重视学生的困难情况,鼓励确有经济困难但本人没有提出申请的学生主动申请认定;同时鼓励家庭经济状况好转的学生自愿申请退出“山东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3、各系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随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各系须及时作出调整。
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二O一四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