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山东省普通高校省政府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加强领导
9999js金沙老品牌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奖助学金的评选发放工作,各系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负责各系学生奖助学金的评选发放工作。
二、资助范围
(一)国家奖学金:具有9999js金沙老品牌学籍的全日制在校专科二年级及以上学生。
(二)省政府奖学金:具有9999js金沙老品牌学籍的全日制在校专科二年级及以上学生。
(三)国家励志奖学金:具有9999js金沙老品牌学籍的全日制在校专科二年级及以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四)国家助学金:具有9999js金沙老品牌学籍的全日制在校专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五)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具有9999js金沙老品牌学籍的全日制在校专科学生。
三、资助标准
(一)国家奖学金:每名学生每学年8000元。
(二)省政府奖学金:每名学生每学年6000元。
(三)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名学生每学年5000元。
(四)国家助学金:每名学生每学年分别是一等4000元、二等3000元、三等2000元。
(五)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每名学生每学年分别是一等800元、二等600元、三等300元。
四、评选条件
(一)国家奖学金评选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积极参加院系开展的各项活动,表现较好。
5.学习成绩优异,无不及格学科,学习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进入前10%。
6.综合考评成绩优异,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进入前10%。
7.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未进入前10%、但进入前30%的学生,如果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详见附件1),可申请国家奖学金。
(二)省政府奖学金评选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积极参加院系开展的各项活动,表现较好。
5.学习成绩优异,没有不及格学科,学习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进入前15%。
6.综合考评成绩优异,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进入前15%。
7.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未进入前15%、但进入前30%的学生,如果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详见附件2),可申请省政府奖学金。
(三)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无违反校规校纪现象;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2.学习刻苦,成绩优秀,无不及格学科,成绩排名在班级前30%;对于特殊困难的学生,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可以位于前50%,需要报送相关情况说明。
3.家庭贫困,生活俭朴,无奢侈浪费等不良习惯,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有较强的自立自强精神。
4.热爱集体,关心他人,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集体活动,工作积极主动,成绩突出,在学院日常管理、基础文明行为等方面表现较好,在同学中具有较高威信。
(四)国家助学金评选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无违反校规校纪现象;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2.家庭经济较为困难,生活俭朴,无奢侈浪费等不良习惯,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有较强的自立自强精神。
3.热爱集体,关心他人,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集体活动,工作积极主动,成绩突出,在学院日常管理、基础文明行为等方面表现较好,在同学中具有较高威信。
4.残疾家庭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优先考虑。
(五)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积极要求进步,为人正派,关心集体,道德品质优良。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大学生守则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无任何违纪行为。
3.生活简朴,勤俭节约,热爱劳动,无不良嗜好。
4.积极参加各项公益活动,热心为同学服务。
5.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刻苦努力,勤于钻研,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均列班级前列。
6.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较强,在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等方面表现突出。
(六)申报条件
申报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生,除了需要符合相应评选条件外,还需要具备下列申报条件:
1.困难条件:学期初被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综合素质:二、三年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优秀,新生高考成绩比较优秀。
3.其他条件:未申请勤工助学或安排勤工助学岗位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安排的,不能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
(七)限制条件
1.申请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必须在上一学年获得院级荣誉称号(优秀学生标兵、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学生干部等称号)。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学生奖助学金:上学年受到院、系通报批评(含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有破坏公物被通报的;有吸烟、酗酒、大吃大喝等铺张浪费行为的;不积极参加集体活动的;有超过一般同学的高档消费现象的;购买高档消费品的;经常上网吧消遣的;有不正当恋爱行为的;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困难的;恶意拖欠学费或有不诚信行为的。
3.学习成绩上学年内有不及格学科的,不能参加奖学金评选;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等四项奖学金不可兼得。
五、评选程序及要求
(一)各系要严格按照评选条件,认真研究、组织、落实此项工作,要公开透明,保证所有学生了解各种奖助学金的评选条件、方法和步骤,确保评选工作做到公正、公平、公开。
(二)组织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评选时,必须考虑困难程度,即按照特殊困难、困难、一般困难的顺序组织评选;国家助学金三个档次也要按照困难程度组织评选,即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优先考虑家庭经济更加困难的学生。
(三)各系根据分配名额,首先由学生个人提出申请,班级同学民主评议,系内评审,等额推荐,并在正式确定学生名单之前,将初审合格学生名单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初审后向全系师生公示5天,接受师生监督。公示内容包括姓名、班级、奖金类别、数额及举报电话、联系人等。
在组织民主评议、等额推选时,各系必须关注特殊学生(如单亲子女、重灾家庭子女、烈士子女、少数民族学生等)的评议情况,进行必要的引导和调整,努力做到应助全助。
(四)各系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挪用、私分学生获得的奖助学金。
(五)一旦发生不可逆转情况(如退学等),不能或不需要将奖助学金发到学生手中,需立即向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说明,不得因此滞留在经办人或其他人手中。
(六)评选名单一旦确定,经学院批准后,不允许更改、替换,也不允许1人顶名,多人均分;各种奖助学金必须即时发放到学生手中。
(七)各系将公示无异后的奖助学金学生名单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后报学院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审核后的奖助学金学生名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向全院师生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各系组织学生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表》、《省政府奖学金申请表》、《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申请表》。
(八)各系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时间报送纸质材料,并进行网络系统填报。
国家奖学金评选材料,包括《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省政府奖学金评选材料,包括《省政府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省政府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材料,包括《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一式二份)、《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国家助学金评选材料,包括《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名单备案表》;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材料,包括《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申请表》。
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要同时报到“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奖学金评审系统”( http://scholarship.xszz.gov.cn)。
(九)评选结束后,各系要认真总结评选工作,将评选情况形成书面总结材料,报送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内容包括评审依据、评审程序、分配名额、公示情况以及对评选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
六、奖助学金发放
各项奖助学金直接打到学生银行卡中,各系要及时提供获得奖励和资助学生本人的银行卡号。
七、监督和管理
(一)各系要加强对评选过程的监督和管理,及时收集和反馈相关信息,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纠正,保证整个评选工作公正、公平、公开,使评选工作符合政策规定,让广大学生满意。
(二)各系要妥善保管各种评审资料,学生民主评议选票、初始汇总表和年级辅导员、班主任签字等资料保存一年以上。
(三)各系要加强对受奖助学生的教育,使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知恩图报、自立自强。同时,要加强对受奖助学生的日常管理,若发现有不符合资助条件的行为,除追回全部资助金额外,还要给予一定的纪律处分。
(四)各系要根据此办法,制定本系具体实施办法。
八、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组织实施。
九、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国家奖学金特别优秀条件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得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附件2:
省政府奖学金特别优秀条件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白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省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省级及以上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市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我省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或参加省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第一名、集体项目第一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得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或获山东省级三好学生、山东省级优秀学生千部、山东省高校十大优秀学生、山东省级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山东省十大杰出青年、山东省青年五四奖章等省级荣誉称号。
二0一四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