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27日,我离开了平湖市人民检察院,来到平湖市监察委员会报到。新的环境,新的开始,既熟悉、又陌生。熟悉的是依然从事着反腐败工作,陌生的是即将从事纪检监察这一全新的业务工作。
在报到后的两天时间里,单位马上组织我们参加了“双向式”互学培训,其中,既有自己完全没有接触过的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业务知识,也有检察工作侦办案件流程等法律知识。在互相学习沟通中,我初步了解了监督执纪的办案流程、办案纪律,了解了纪委、监委各科室的设置、职能分工,跟检察侦查工作比起来,纪委(监委)工作内容更多,要求更严,办案手段和资源也更加丰富。
4月,我被任命为第四纪检监察室副主任,联系两个镇街道纪委和三个派驻纪检监察组工作。以前,侦查办案只需仅盯刑事犯罪,可以集中精力;现在违纪违法一起查,还要联系指导联系镇街道纪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工作,一下感觉到了压力。
分管常委找我谈话,让我尽快适应变化,多学多问,整理思路,开展工作。带着几分忐忑,也带着一些憧憬,拿着新制发的工作证,开始了我的纪检监察工作。
没多久,一封举报信放到了我的办公桌上,反映某街道综合管理队副队长沈某存在违反廉洁纪律,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宴请等问题。像这种违纪问题,以前在检察院侦查办案的时候,由于可能构不上刑事立案条件,一般我们不会去调查,而现在再小的事,只要是违反了党的纪律,都得查得清清楚楚。
怎么查?虽然检察侦查和纪检监察工作性质有所区别,但调查工作还是有相通的地方。随即,第四纪检监察室就与街道纪委组成了联合调查组,相互协助,突出重点,收集信息,分析研判,并将反映的问题进行筛选,从易查的问题着手,层层深入,抽丝剥茧,最终查清了该名干部多次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宴请等违纪事实。其本人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被免去了中层干部职务,调离原工作岗位。
案件查办结束后,“后半篇”文章又开始了,为了充分发挥案件的警示效应,结合市委巡察发现的其他问题,我们又建议该干部所在的街道党委召开民主生活会,进行剖析和反思。
“党纪面前无小事”。这一案件的办理让我意识到作为纪检监察机关,如果放任这种“小事”,党员干部队伍的良好形象将被玷污,党政机关的公信力将大打折扣。我想这也就是监察体制改革的初衷之一,整合反腐败的力量,把纪律挺在前面,通过抓早抓小,把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保证党员干部队伍的廉洁性。
从“检察”到“监察”,虽然仅一字之差,却承载着全面从严治党的重大使命和担当。作为一名转隶而来的纪检监察新兵,虽然我们面临的任务更多了、承担的责任更大了、肩上的担子更重了,但不变的是我们对反腐败工作的那份情怀和坚守。(浙江省平湖市纪委监委第四纪检监察室副主任 徐建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