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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99js金沙老品牌领导干部廉政谈话规定》
发布人:纪检监察审计室 发表时间:2017-12-20 08:1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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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廉政谈话规定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切实做到“立足于防范,着眼于教育”,确保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到实处,督促党员干部切实履职尽责、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法规,按照上级纪委有关文件精神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是采取谈话的方式,对新任命、当选和聘任的领导干部任职前提出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的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对各处室(含馆、中心,以下同)、各系部贯彻上级和学院党委决议及重要工作部署、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对主要负责同志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班子成员落实“一岗双责”情况,对党员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问题情况,予以谈话了解或者进行警示提醒并督促纠正的监督措施。

  第二条 廉政谈话要正确运用监督执纪 “四种形态”,坚持“立足于防范,着眼于教育”的原则;抓早抓小,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防止小问题演变为大问题的原则;对党员干部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和严格监督的原则;指出问题、明确要求、督促纠正的原则。

  第三条  廉政谈话工作的责任主体为学院党政领导及纪委负责同志,谈话对象为各处室、各系部党政主要负责人及班子成员。谈话工作由学院纪委(纪检监察审计室)组织实施。

第四条 廉政谈话分为定期和不定期,可采取集体谈话或个别谈话方式进行,谈话工作人员应不少于两名。

第五条 廉政谈话包括任职前谈话、调查了解谈话、提醒谈话和诫勉谈话四种形式。

(一)任职前谈话

1、介绍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明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要求;

2、提出廉洁从政的要求及在履行职责时需要注意的问题;

3、明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任务;

4、听取本人对党风廉政建设的认识、打算和建议。

  (二)调查了解谈话

  1、了解谈话对象及所在处室、系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院党委的决议、决定、指示以及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情况,特别是遵守政治纪律的情况;

  2、了解谈话对象及所在处室、系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履行“一岗双责”、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情况;

  3、了解谈话对象执行廉洁自律规定和接受党内监督的情况;

  4、对其他需要调查了解的情况。

  (三)提醒谈话

  在日常工作中,发现党员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廉政勤政等方面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不强,在贯彻执行上级党委和学院党委重要决策部署、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落实“一岗双责”等方面工作不够得力,需要提醒并予以督促改进的,进行提醒性谈话。

  (四)诫勉谈话

  在监督检查工作中,经调查核实对有轻微违纪行为或存在倾向性和苗头性问题的党员、干部,报院党委批准后,进行诫勉谈话。进行诫勉谈话时,指出其存在问题,分清是非责任,帮助其汲取教训,防微杜渐,达到提前打招呼、及时提醒、教育挽救的目的。 

  第六条 对党员干部实施谈话,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根据工作需要,确定谈话主题和对象;

 (二)以书面或口头形式通知谈话对象,告知其谈话内容、时间和地点等;

(三)由谈话人按照要求对谈话对象进行谈话。谈话时,主谈人应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主题及原因,指出谈话对象需要注意的问题,听取谈话对象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针对谈话对象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要求等。

第七条 对党员干部进行谈话,应当做好详细谈话记录,由学院纪委留存备查;廉政谈话形成的有关材料存入干部党风廉政档案。

第八条 谈话所涉及情况、问题如需整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谈话对象如有需要说明或进行整改的问题应当将说明材料或整改措施于规定时间内报送学院纪委(纪检监察审计室)。对需要由谈话对象所在处室、系部整改的问题,向其所在处室、系部发出整改通知书。

   (二)采取适当方式,对谈话对象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如发现其存在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情形,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按照相关程序予以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对谈话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 谈话人应当遵守以下纪律要求:

  (一)谈话前做好谈话准备,并根据反映或者发现的问题列出谈话提纲。

(二)谈话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坦诚相待的原则。谈话时要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采取既严格要求、又与人为善的态度和同志式的平等方式进行。

(三)谈话人与谈话对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 廉政谈话对象应当遵守以下纪律要求:

  (一)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接受谈话,不得借故推诿、拖延;

(二)如实作出解释和说明,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 

(三)谈话过程中,谈话对象应正确对待组织谈话,对要求说明的情况、整改的问题,实事求是地回答或说明情况和问题。

  第十一条 党(总)支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参照本规定负责做好各自的谈话工作,经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院纪委(纪检监察审计室)和组织人事处。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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