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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9999js金沙老品牌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2022-04-28 浏览:

 

 

 

 

 

 

9999js金沙老品牌文件

 

 

威海职院字〔201929

关于印发《9999js金沙老品牌学生学籍

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处室(馆、中心)、系部:

《9999js金沙老品牌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已在学院院长办公会上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学习、贯彻落实。

 

 

9999js金沙老品牌

2019917

 

 

9999js金沙老品牌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为全面贯彻执行国家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保障学生身心健康,规范学生日常行为,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有关法规、文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规定的期限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当以书面形式连同相关证明材料(因病需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证明材料),提交其所属系请假,学校招生就业处审核,教务处备案,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均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参军入伍者,学校在收到入伍地县级征兵办寄来的《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后,依法依规审核录取资格,审核合格者,学校为其保留入学资格,办理相关手续,出具《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入伍新生可以在退役当年或者第二年学校新生入学期间,持《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和《学校录取通知书》及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到校办理新生入学手续。

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全面复查。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处理;审查合格者的相关信息资料按照省教育厅有关规定,办理学籍注册手续,取得学籍。

第四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招生体检标准对入学新生进行体检。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经治疗康复,可在本学年结束前一个月内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复查合格、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条 除按规定办理了休学手续,正在休学的学生外,凡我校在籍学生,学校在每学年开学初期按照省教育厅要求对在校生进行学籍学年注册,符合注册条件的学生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学年注册;暂不符合注册条件或暂不能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的,可申请暂缓注册学籍处理。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注册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常事由外,视为自动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凡因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转专业等原因编入其他年级或其他专业者,均按照变更后所在年级和专业缴费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相应形式的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注册。

第二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六条 学生必须参加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通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七条  课程考核成绩按累加式记载,以过程管理的平时成绩和课程结束考试成绩相结合做综合评定。

第八条 学生未经请假,缺课(含实验课)累计达到或超过该课程学时数三分之一(体育课四分之一)或缺交作业三分之一者,以及不遵守学校有关管理规定被取消参加该课程考试资格的,均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正常考试。

第九条 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新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总则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主要对学生政治思想、学习态度、生活作风、遵纪守法、劳动态度、道德品质等方面进行品德评语和操行评价。对犯有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问题以及作弊、替考和其他错误的学生,按照有关处分规定处理。

第十条  学生原则上必须参加考试,但因身体伤病或其它原因而申请缓考的必须办理审批手续,否则按旷考处理。学生办理缓考手续根据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学生考试违纪或作弊,视其情节及认错态度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处分材料存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课程考核不及格需要补考,补考一般安排在下学期开学初一个月内完成;补考不及格课程应重修,取消考试资格、缺考、考试违纪均需重修,无补考机会。补考或重修成绩合格,获得该门课程学分。

第十三条  成绩记录

补考成绩合格按“60”分或“及格”记录,重修成绩按实际成绩记录。

第十四条  一学年内经补考不及格课程(不含选修课、以证代考课程)累计达到4门者,将对其进行学籍预警。

第十五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第三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六条 学生应当按照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确有必要调整的符合省教育厅有关转专业、转学规定及以下情况者,可申请转专业或转学:

(一)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可申请转专业;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学校复查确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学校的其他专业学习者,可申请转专业或转学;

(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四)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五)放宽休学创业学生和退役大学生士兵复学转专业限制,休学创业学生和退役大学生士兵复学,经学校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学生;

(二)春季高考录取跨大类的;

(三)五年一贯制、三二连读学生;

(四)考试内容和录取形式不同的;

(五)其他不符合上级规定和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实行学年制管理、处于毕业年级的,或者实行学分制管理、已修完所学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四分之三及以上学分的;

(三)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在生源地录取分数的;

(四)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五)招生时被确定为对口贯通分段培养已转入高职(专科)段的,或者未通过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我省为夏季高考或春季高考);

(六)拟转入高校与转出高校在同一城市的;

(七)跨学科门类的;

(八)应予退学处理的;

(九)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九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的手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转专业,应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系同意,拟转入系经考查同意,由学校教务处审核批准后,向省教育厅有关部门申报专业调整手续,被批准的学生凭教务处通知书办理转专业手续;

(二)转入其它学校者,经两校同意,按相关程序办理,由学校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跨省者须两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三)学生转专业后,按转入专业缴纳学费。

第二十条  转专业学生必须按照转入专业的教学计划要求进行学习,对转入前该专业已开设的课程(公共课可以除外)须补修,否则不能毕业。

第二十一条  符合转学条件中患病学生需提供经转出学校、拟转入学校指定医院的检查证明。特殊困难,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需提供书面证明材料。

第四章  休学、复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可以分段完成学业,应在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一)三年制普通专科学生最长学习年限为六年;

(二)五年一贯制学生最长学习年限为八年;

(三)三二连读学生专科最长学习年限为五年。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休学:

(一)因病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确需停课治疗、休养等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时间者;

(二)一学期请假、缺勤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三)创业需要,学生本人申请;

(四)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应休学者。

第二十四条 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休学期满需继续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应办理续休手续,休学期满不能复学不办理续休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五条 休学学生相关事项处理规定:

(一)因病休学的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9999js金沙老品牌学生休学申请表》,并附有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学生所在系核准,教务处审核批准后,学生办理离校手续;

(二)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不享受奖学金、助学金等在校生的待遇。已办理医疗保险的休学学生,其患病医疗费用按保险有关规定处理;

(三)办完休学手续后应及时离校。凡不按时办理休学手续或不及时离校而扰乱教学秩序的以违犯校规处理;休学期间该生参加的一切学习活动及其所取得的成绩均无效;休学期未满,一般不得提前复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提前两周向学校申请复学,填写《9999js金沙老品牌学生复学申请表》,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康复诊断证明,经学校审查合格,方可复学;

(三)申请创业休学的学生,必须提供创业营业执照或相关创业资料等;

(四)经学校批准复学的学生,一般应编入原专业的相应年级学习,若原专业已调整、合并,则转入调整、合并后的专业;若原专业停办,则转入与原专业相近的适当专业学习;

(五)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经学校查实,可取消复学资格,取消学籍;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学籍。

第五章  退学、开除学籍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处理:

(一)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学年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二)因病该休学而不办理休学,且在一学年内缺课超过该学年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三)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确患有精神病、癫痫等疾病不能在校学习者;

(五)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六)旷课50学时及以上或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七)本人申请自愿退学,经家长同意的。

第二十八条  学生退学,由学生个人提出申请,经学生所在系逐级审核,学校相关部门审批,分管院领导同意后,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九条 学生退学的遗留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和因各种原因离校的学生,档案可由本人申请领回;

(二)经诊断为精神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的疾病(包括意外致伤)者,由学生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三)学生退学有关费用按照学校有关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四)学校批准退学的学生,办妥退学手续时即注销其学籍,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五)已办完退学手续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应予开除学籍: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

(六)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和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第六章  应征入伍

第三十一条  应征入伍学生的条件

应征入伍学生应为我校有学籍的全日制在校生。   

第三十二条  入伍学生保留学籍和复学的审批程序

(一)在校大专生应征入伍,被兵役机关批准入伍的,应持《9999js金沙老品牌学生入伍保留学籍审批表》和入伍通知书或兵役机关提供的公民入伍批准书复印件到学校学籍办理部门办理入伍保留学籍手续;

(二)申请保留学籍的,经学校批准后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两年内;

(三)入伍学生服役期满后,应持退伍证原件及复印件、个人复学申请、学生所在系对该生的安置情况到学校办理复学手续,学校将及时给予复学;

(四)服役期间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而中途退役的,可以立即回校申请复学。

第三十三条  退伍复学

入伍学生退役后两年内,持退伍证件到学校办理复学手续,其学习课程及毕业证办理均随复学后的年级办理。

第三十四条  取消学籍

() 入伍学生服役期间被开除军籍或触犯刑律,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学籍;

() 入伍学生服役期满退役后两年内不申请复学的,取消学籍。

第三十五条  实习经历

服役期满退役后复学学生,其入伍经历可作为毕业实习经历。

第三十六条  入伍期间申请正常毕业

大三入伍学生入伍服役期间,有少部分(学分)课程未修完的学生通过自学,学校可为其提供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服务,对服役期间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课程或学分,符合毕业条件的,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

第七章  毕业、结业

第三十七条 学生毕业时作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德、智、体、美等方面(包括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

第三十八条 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及全部实践环节并考核合格,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结业处理,发放结业证书。

(一)学生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修完所在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和实践环节,但因个别课程或实践环节考核未达到毕业要求的;

(二)受纪律处分尚未解除的。

第四十条  结业后一年内,经补考、重修、重新答辩合格者或解除纪律处分者,可申请换发毕业证书。在结业后一年内仍达不到毕业规定,不发放毕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  学生毕业后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就业离校手续,无特殊原因不办理者,后果和责任自负。

第八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校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合格后,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备案。   

第四十三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依法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予以注销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五条  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说明情况并提交申请,学校核实后为其出具学历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未尽事宜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其他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9999js金沙老品牌党政办公室       20199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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