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实训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院实验、实训室建设和管理,提高全院的实验、实训教学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实训室是学院是进行实验、实训教学的重要基地。实验、实训室的建设与管理必须坚定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努力完成实验、实训教学任务,不断提高实验、实训教学水平。
第三条 实验、实训室的建设要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发扬艰苦奋斗的精神;从实际出发,结合我院学科发展的需要,制定近期工作计划和长远的建设规划;充分发挥现有人力、财力、物力的作用,综合平衡,区别轻重缓急,按计划、有重点地逐步以现代技术和先进教学仪器设备装备实验、实训室,做到设施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 实验、实训室的任务
第四条 根据学院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承担实验、实训教学任务,按计划准备和开出实验、实训。实验、实训室要完善实验、实训讲义,实验、实训指导书等教学资料,安排实验、实训指导人员,保证完成实验、实训任务。
第五条 努力提高实验、实训教学质量,切实加强学生基本实验、实训技能的训练。注意帮助学生树立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治学态度,提高观察问题,分析问题及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六条 严格执行实验、实训室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完成仪器设备的保管、维修、计量和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做好实验、实训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的计划、使用和管理工作,防止积压浪费,保证实验、实训工作顺利进行。
第七条 实验、实训室在保证完成教学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社会服务。服务项目包括:实验、测试、化验、分析、计量、计算、上机、打字、技术咨询和人员培训等。应按材料成本、设备损耗、劳动报酬等项规定,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
第三章 实验、实训室建设
第八条 实验、实训室的设置,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1.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明确的实验、实训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任务;
2.有符合实验、实训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和环境;
3.有足够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
4.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九条 实验、实训室的建立、调整与撤消必须经学院正式批准。实验、实训室的增设、合并、改组、撤消要经院(系)提出申请,实验实训中心审查,根据专业设置、教学和科研任务的需要,以及技术水平和人员、财力、物力等综合情况提出意见,主管院长批准后,由实验实训中心组织实施。
第十条 实验、实训室的建设与发展规划,要纳入学院总体发展规划,要考虑房舍环境、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投入等综合配套因素,按照立项、论证、实施、监督、竣工、验收、效益考核等"项目管理"办法的程序,由实验实训中心全面规划。
第十一条 实验、实训室的建设要有计划进行。房舍、设施及大型设备要纳入学院基建计划;一般仪器设备和运行、维护维修要纳入学院财务计划;工作人员的配备与调整纳入学院人事计划。
第十二条 有条件的实验、实训室要积极申请筹建省或国家重点实验室,以适应高科技发展和高层次人才培养的需要。
第四章 实验、实训室管理体制
第十三条 我院实验、实训室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以系管理为主的二级管理体制,学院由一名副院长主管实验、实训室工作,实验实训中心负责全院实验、实训室工作,各教学单位由一名教学副主任主管本单位实验、实训室工作。实验、实训室实行实验室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负责本实验、实训室的全面工作。
第十四条 为加强实验、实训室的建设和管理,设立实验、实训室工作委员会。由主管院长,有关部门行政负责人和对实验、实训室工作有丰富经验的教师、实验、实训技术和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研究咨询学院实验实训室建设、教学、技术物资管理、人员培训等方面的重大问题,促进实验、实训室工作的改革和发展。
第十五条 我院实验、实训室的管理机构是实验实训中心,管理和协调全院实验、实训室的各项工作。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令,结合我院实验、实训室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实验、实训室工作的实施办法。
2.检查监督各实验、实训室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3.完善实验、实训室工作各项管理制度。
4.组织制定和实施实验、实训室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并审查仪器设备配备方案;购置大型、精密、稀缺、贵重仪器设备组织可行性论证。负责分配使用实验、实训室建设、维护,仪器设备运行经费和实验、实训材料费,并进行投资效益评估。
5.负责实验、实训室仪器设备和材料等物资的管理工作。
6.配合人事部门做好实验、实训室人员的管理工作。
第五章 实验、实训室管理
第十六条 实验、实训室要实行科学管理,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利用计算机对实验、实训室的工作情况,包括人员、物资、经费、环境状态等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提高管理质量和水平。
第十七条 实验、实训室要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制。定期对实验、实训室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和水平进行考核。
第十八条 实验、实训室仪器设备和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物资的管理,按照学院下发的《实验室管理制度》、《实验实训室仪器设备的借用、损坏赔偿制度》和《实验、实训材料及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凡对外出具公证数据的实验、实训室,由实验实训中心进行审核评估,凡审核合格者,可向山东省标准计量局申请计量认证。
第二十条 实验、实训室要做好工作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按照对高温、低温、辐射、病毒、激光、粉尘、超净等对人体有害的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不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不得污染环境。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实训室要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发的《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安全保密的法规和制度,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经常对师生开展安全保密教育,切实保障人身财产安全。
第二十二条 要建立实验、实训室评估制度,按照实验、实训室基本条件、管理水平、效益、特色等方面的评估指标体系对实验、实训室开展评估,以促进实验、实训室管理工作。
第六章 实验、实训室人员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实训室主任要由具有较高思想政治觉悟,有一定的专业理论修养,有实验、实训教学工作经验,组织管理能力较强,有相应专业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实验、实训室主任由教学单位推荐,学院任命。
实验、实训室主任的职责:
1.全面负责本实验、实训室的建设和管理。编制实验、实训室的建设规划,装备标准和物品购置计划。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2.领导并组织完成实验、实训室各项工作任务。
3.搞好实验、实训室的科学管理,研究提高实验室的投资效益,贯彻实施有关规章制度。
4.负责完成本实验、实训室的各项工作,制定岗位责任制,负责对本室实验、实训室技术人员的培养提高和考核、奖惩工作。
5.负责完成本实验、实训室的精神文明建设,抓好工作人员和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
6.定期检查,总结本实验、实训室工作,开展评比交流活动等。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实训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实训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实验、实训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各类人员要明确分工,按岗位职责各负其职,同时做到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1.实验、实训课教师的职责:
①实验、实训课教师必须按照实验、实训课教学计划和实验、实训室建设与管理的要求进行工作。
②实验、实训课教师要按实验、实训指导书认真备课、批改实验、实训报告;课前认真准备好所需仪器和实验、实训材料;实验、实训前要讲清仪器设备原理、性能、操作规程、安全注意事项等;对学生独立进行实验、实训与操作要精心检查、耐心指导、严格要求。
2.工程技术人员和实验、实训技术人员职责:
①各级实验、实训技术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必须认真完成《高等学校实验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中所规定的各自职称范围内的各项任务;
②实验、实训室各项技术人员,应分别掌握各类仪器设备及附属设备的构造原理、性能、使用方法,参加仪器设备的验收、安装调试工作;随时作好保养维修、改革创新工作,保证仪器设备达到较高的完好率。掌握试剂药品、实验、实训材料的性能、使用方法;配合教师准备好所需仪器设备和必备的材料检查指导学生的实验、实训方法和操作技术;
③做好本实验、实训室有关仪器设备、实验、实训材料、技术档案、安全、环境、设施等全部管理工作。确保实验、实训课顺利进行。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实训室各类人员的职务聘任、级别晋升工作,根据实验、实训室工作特点和需要与本人的工作业绩,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实训室工程技术人员和实验、实训技术人员的编制要参照在校学生人数、实验、实训教学、实验、实训室仪器设备数量合理折算后确定。
第二十七条 学院要定期开展实验、实训室工作的检查、评比活动,对成绩显著的实验、实训室和实验、实训室工作人员要进行表彰和鼓励。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要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日期开始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解释权在实验实训中心。